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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办字[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缮印
  
  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格式细则》的要求印制,公文印制应当整洁、美观,份数准确。
  
  第三十四条 用印
  
  公文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全面审核,不得在文件的空白页上盖章。
  
  第三十五条 分发
  
  (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公文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登记后发出;上报下发的重要法律、法规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登记后发出;其他公文由承办厅、司、局登记分发。
  
  (二)封发公文要做到准确、安全。书写信封要清晰、规范。
  
  (三)秘密文件应当注明秘密等级,绝密文件要在信封封口处加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外发公文一般由机关服务中心文书处收发室统一递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收文工作分工:
  
  (一)送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电报、信函,由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分发、催办。
  
  (二)送国家体育总局的机要文件、电报,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登记、分发、催办。
  
  (三)送总局领导同志的文件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办理。领导同志亲收件交本人收拆(授权他人代拆者除外)。
  
  (四)送各厅、司、局、直属单位的文件、电报、信函,由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登记、分发。催办。
  
  (五)境外寄送给我政府体育部门和全国各体育社会团体的函电,由对外联络司或者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收拆。
  
  (六)收文登记包括编号、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来文字号。标题、附件、份数、签收,紧急公文、电报应当注明交接时间。
  
  第三十七条 收文审核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八条 分办、承办
  
  (一)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文件内容及时提出分办意见,分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重要公文需先送部门领导阅批后,再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二)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文件内容所涉及的职责暂时无法界定的,由办公厅(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主办部门,必要时需先送办公厅(室)负责人阅批后,再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三)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应在1—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经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应及时退回呈报单位或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各直属单位需要审批答复的公文,应当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及其他单位需要办理答复的公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如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的,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当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各单位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送部门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二条 审批收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三条 对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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