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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一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文运转过程中,文秘部门必须加盖收文章,由办公厅(室)及承办部门按程序传递签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厅、司、局公文处理过程中统一使用办公厅制发的“公文处理专用夹”,紧急公文使用绿色文件夹,秘密公文使用红色文件夹,其他公文使用白色透明文件夹。 第五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市政府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九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6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