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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6-22
【实施时间】 2002-06-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46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三)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四)法定代表人;
  
  (五)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六)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指定互联网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一)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下述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其中,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应披露报告期期末及年初数,其他数据与指标应披露报告期及上年同期数。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上的差异。
  
  (二)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附件《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及其他相关要求予以披露。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在遵循前款规定时,还应披露如下信息: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应分别披露其数量;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因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时间;前10名股东中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以及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新控股股东或新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公司应简要说明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业务及产品、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报告期净利润以及报告期期末净资产;新控股股东或新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简要说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如无变化,无须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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