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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备查文件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备查文件应当包括: (一)载有董事长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文本; (五)公司章程文本; (六)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