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公司与关联方报告期期末存在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形成原因、清偿情况、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有关承诺(若有)。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对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单位、委托金额、起止时间、约定收益、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除上述第三十七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之外,且未曾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上述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五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及版面,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名称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目的仅是为公众提供公司上半年的简要情况,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余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披露,无须披露第十九、二十条的内容。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无须披露其余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第三十条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摘要说明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部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披露报告期投资活动的信息,无须披露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无须披露第三十七、四十六条的内容。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