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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产业损害调查年份。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年份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作为产业损害调查数据对比基数。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1年8月16日,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做出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存在倾销。同时,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继续进行调查 1、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进行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外经贸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答卷的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以及报名应诉的陶氏美国公司(Dow USA)、陶氏德国公司(Dow Germany)以及德国LII Europe GmbH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时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初步裁定后,外经贸部组成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1月15日至2月9日赴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阿克苏(香港)公司以及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因德国公司均未向外经贸部提交反倾销答卷,初步裁定中所有德国公司都适用德国其他公司税率,故外经贸部决定不对德国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美国VULCAN物资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确定了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仅作为贸易商销售美国VULCAN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故外经贸部决定对这两家公司不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国内销售价格、出口销售价格、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查,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对以上核查资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考虑了这些资料。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决定前,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各公司倾销幅度计算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和时间,同时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了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收到了相关公司的评论意见,在终裁决定中,外经贸部对这些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 (1)利害关系方发表书面评论。在初步裁定公告中规定的期间内,国家经贸委收到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和德国有关涉案公司对本案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发表书面评论。 (2)进一步调查。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本案调查组针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的有关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初步裁定后进行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英文名称为dichloromethane或者methylene chloride,分子式为CH2CL2,产品规格为纯度≥99%的二氯甲烷。 该产品属于有机化工产品类,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溶解能力强、毒性低,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脂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原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