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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主要条款;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投资、现场条件、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五)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 (二)施工监理的时间及范围; (三)施工监理的检测项目及监理手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招标人为施工监理单位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六)必要的水运工程施工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 (七)招标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 (八)对施工监理费报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 (二)已被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时间和方式;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特殊技术要求; (四)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通信联系方式; (二)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投资情况及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三)报送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四)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六)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未按本条前款的规定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三)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四)投标人近年施工监理主要业绩; (五)其他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潜在投标人印章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三)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