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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作弊,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说明;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大纲; (三)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情况; (四)拟派出到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负责人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有关资质; (五)有关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资质说明; (六)投标人近三年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业绩; (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费及其依据; (八)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书,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公布评标、中标的时间和办法以及评标结果的公布方式。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五)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有效的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 被邀请的专家由招标人从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特殊招标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资助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开展评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