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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接上页]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
  
  第四十六条 评标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采用计分法评标,应当按照招标人事先制订的计分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人顺序。
  
  采用综合评议法评标,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的资信、业绩、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及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项评议意见,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法排出投标人顺序。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顺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遇有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况,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评标、中标的时间,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30日,大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或者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评标、中标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0日。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参照《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全部履行10日内退还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9年3月1日发布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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