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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启用统一短号码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稳步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开展以来,在满足群众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8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核配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为“12348”,解决了困扰专用电话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启用统一短号码为契机,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顺利启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
  
  关于组网方式。经商信息产业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同意,在启用统一短号码工作中,可以采取按本地网集中设置(即主要以地、市“148”指挥中心为单位)或者依托本地网分散设置(即主要以县、市、区“148”指挥中心为单位)两种方式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按本地网集中设置方式开设专用电话的,可在地(市)设立终端,由地(市)“148”指挥中心负责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通过语音信箱、语音平台等方式与县(市、区)实现连接,将其作为联动服务单位,将咨询求助电话交由县级“148”指挥中心解答和处理。采取依托本地网分散设置方式开设专用电话的,以县(市、区)为单位启用短号码,由县级“148”指挥中心直接负责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针对司法行政系统目前的经济条件、管理体制和工作特点,电信主管部门建议将本地网集中设置,由县级“148”指挥中心作为联动单位对咨询求助电话进行具体处理作为主要方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当地电信部门的支持下,将“12348”短号码升级为专用特服号码,以实现对所辖县(市、区)咨询求助电话的就近接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启用短号码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按照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即将下发的有关技术方案及与当地电信部门商定的具体组网方案实施。
  
  关于专用电话线路。各地可根据需求和可能选择使用普通电话线路方式或租用专用数字中继线方式。直辖市及经济条件较好、接话量较多的大中城市应当采用租用中继线,通过内部组网的方式开通“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可暂不租用中继线,而通过使用同一号码、数条普通电话线或通过电话交换机“连选”的方式启用专用电话短号码,待条件具备后,再租用中继线。
  
  关于农话费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基本取消农话费,启用“12348”专用电话短号码一般不会增加农村群众的负担。部分仍在收取农话费、且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地区,可自行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协商减免农话费的收取,我部不再就此问题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
  
  关于启用短号码的费用问题。在启用短号码过程中,要妥善解决涉及到的线路改造、设备改进、调试、保养维护等问题,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的设备,避免重复投入。增加的必要费用,应按照我部与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司发[1998]016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司法部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的函》(信电部函[2001]242号)的精神,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进行协商,实行合理分担。
  
  为方便群众异地拨打咨询求助电话,启用短号码后,县级专用电话原来采用的普通电话号码接入方式(局号后加尾号148)一般仍可予以保留。各地原商当地电信管理部门核配已启用的专用短号码,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信电部函[2001]242号”文的规定商当地电信管理部门作出调整。
  
  在全国启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是巩固、深化和规范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重要步骤,也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与电信管理部门积极协调、紧密配合,确保于2002年6月底以前各地全部启用统一的“12348”短号码。同时,要在启用短号码的前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做好启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短号码的意义及启用时间、使用方法、费用收取等方面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功能、作用的宣传力度,为“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进一步普及、深化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抓住契机,明确重点,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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