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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2: 2002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2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四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进出口税收
  
  1.检查对象
  
  (1)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
  
  (2)列名钢铁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加工企业;
  
  (3)“以产顶进”棉花的“出口商”,加工出口企业;
  
  (4)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油的炼油企业;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
  
  (6)采购国产设备且准予退还设备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
  
  2.检查内容
  
  (1)卷烟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手续;是否存在免税购进卷烟出口后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情况;出口企业提供用于卷烟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是否真实有效,与其相关的电子信息对审是否一致;有无超计划免税出口或无计划免税出口情况,是否存在在非指定口岸出口卷烟并办理免税的情况。
  
  (2)列名钢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超计划销售“以产顶进”的情况;出口企业与列名钢铁企业购销业务是否正常,有无货款资金往来,实际购进钢材数量、金额、税额与退税税务机关开具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时核销;是否存在购进“以产顶进”钢材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对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钢材是否及时足额补税并予以处理。
  
  (3)炼油厂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应油品,有无超计划免税情况;对已免税情况是否进行了核销;超出免税数量的是否已经补足税款。
  
  (4)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仓的“以产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加工出口企业使用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
  
  (5)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办理退税的有关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3.检查年度
  
  2000年至2001年。
  
  (二)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检查对象
  
  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检查内容
  
  (1)享受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是否为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
  
  (2)“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的计算比例是否正确,有无非“四残”人员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达到废渣的掺加比例(30%);
  
  3.检查年度:1999年至2001年。
  
  (三)消费税
  
  1.检查对象
  
  所有卷烟企业、白酒及啤酒类企业。
  
  2.检查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见财税字[2001]84号、9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
  
  (1)计算卷烟类产品消费税时,卷烟计税价格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的计税价格执行,当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价格时,是否按实际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是否按文件规定的公式确定计税价格。
  
  (3)烟、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后,企业是否按新政策的规定如实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4)烟、酒类产品消费税欠税情况,其中在政策调整前的欠税和调整后的欠税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缓缴消费税的手续。
  
  (5)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可以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的政策后,企业执行该项政策是否到位。
  
  (6)确定啤酒的适用税率时,其销售价格是否包括包装物押金。
  
  3.检查年度
  
  卷烟企业为2001年6月以来;酒类企业为2001年5月以来。
  
  (四)涉外税收
  
  1.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包括自行经营、出租经营的。
  
  2.检查内容
  
  (1)经营零售企业是否如实申报收入,收银记载收入是否正确,进项税额的申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票货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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