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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零售企业其他收入是否全部如实申报,包括为其他商家促销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各类会员费用收入、各种折扣、折让等。 (3)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包括企业内部核算是否健全,各项成本摊销是否准确、费用扣除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一致等。 (4)租赁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的出租方的收入申报是否准确,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5)承租方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包括纳税办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销售收入申报是否完整准确,进项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各种折扣、折让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等。 3.检查年度 2001年以来的纳税情况。 二、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10月底以前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进出口税收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各一份,对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消费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同时附送消费税典型案例,对涉外税收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国际税务司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