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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会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办理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工作效果,树立保险监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实际,我会重新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01]2号)和本办法第26、27条的要求,各保监办要做好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处理和报告工作,遇有下列或类似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且上访群众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且有可能进京集体上访的;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故;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二、各保监办应及时向我会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年中和年末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责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做好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处理信访事务;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四)依法处理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是系统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务。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系人。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配备信访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领导要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批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保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二)反映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反映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反映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行为的;
  
  (五)反映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行为的;
  
  (六)反映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与保险监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起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以及保险人与中介人之间的纠纷,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督促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转保险行业协会予以协调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或有关政府机构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耐心解释,请其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信访材料,应及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另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来信、来电和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分办信访事项,负责督办、检查;
  
  (四)向有关单位转办信访事项;
  
  (五)协助有关单位处理与保险监管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六)管理信访材料,建立信访档案;
  
  (七)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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