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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状况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包括组织审核投标人技术、商务应标情况与投标工程量清单及标价合理性的能力);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或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报送的材料。 第十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须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 如招标人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依法设立的、具备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考虑招标业绩与代理费用等因素。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应严谨明确,注重招标文件条款与合同条款的对应统一,要有利于公平竞争、控制投资和保证工程质量;招标文件不得含有特定投标人倾向或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满足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范围与技术、使用要求(包括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依据《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38条确定的广电工程等级,一至二等广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投标人应具备甲级资质,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一级施工资质;三等及以下等级的广电工程,投标人应至少具备乙级设计、监理资质或二级施工资质); (三)投标报价要求及招标项目规定采用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格调整因素和双方共同遵循的价格调整文件类别;参考价格、暂估价格的价差处理办法,补充单价的确认方式; (四)设计变更以及其他技术、经济洽商的可调整种类、限额及其确认方式、处理办法;对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式; (五)建设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计价、结算方法以及采购、运输、保管责任; (六)工程质量标准与质量责任及补偿办法; (七)工期要求; (八)工程款拨付、工程结算规则与方式; (九)标段划分情况; (十)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 (十一)有关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及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价格; (二)标底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应力求科学、合理、准确; (三)标底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限额内。如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价格上涨或原概算不足等原因,造成标底价格超出批复概算时,必须事先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标底的工程量计算、价格构成、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与标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密。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开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综合考察;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接受总局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应于发标前进行,招标人可根据需要采取审查资料以及实地考察、走访以往业主的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