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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广发计字[2002]14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逐项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二);并负责审查以下与投标有关的内容,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对明显低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竞标低于成本报价的;
  
  (四)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
  
  (六)其他应作废标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评标的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方法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办法,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12号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个中标人,对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根据情节,可给予责令改正、暂停拨付资金。中止招标活动、废除中标结果、取消招标资格等处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法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评标过程中发生擅离职守、泄密串标、受贿等违反职业道德、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标做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招标基本情况表

  
  -------------------------------------------------
  
  ||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估算||
  
  ||---------|---------|---------|||备注|
  
  ||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方式|金额||
  
  |----|----|----|----|----|----|----|----|----|--|
  
  |勘察||||||||||
  
  |----|----|----|----|----|----|----|----|----|--|
  
  |设计||||||||||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监理||||||||||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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