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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总局直属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殊需要,按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以下情况进行资格预审: (一)资质状况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二)以往同类工程业绩与评价; (三)是否具有与承担本标的工程内容相配套的技术实力与机械装备; (四)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技术素质,以往业绩与评价; (五)近年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以及在履约、债务与依法经营方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六)是否具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完成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后,招标人应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各潜在投标人资格状况分析及对拟确定“短名单”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应严谨认真,严禁参与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收受潜在投标人财物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包括投标工程量清单和投标价格构成附件。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人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前,可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补充;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均视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总局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并主持;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投标法》,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与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任何人不得修改已在招标文件中确认的评标标准与办法。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列明中标人推荐顺序。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负责人可由其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第四十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总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严谨、公正廉洁、客观诚实的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有近亲属或经济利益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的人员; (四)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 评标成员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关系人,不得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的评审、比较及中标推荐等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评标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方式与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相关技术标准;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及相关合同范本条款;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