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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6.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7.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汇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5.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