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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分拣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六)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5.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4.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8.负责协查系统与其它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9.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10.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11.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管理岗位: 1.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2.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3.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4.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7.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四)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五)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本文所涉及的各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