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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2-09
【实施时间】 2002-02-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6.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7.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8.负责全市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9.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10.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管理岗位:
  
  1.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贷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2.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4.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组织协查。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8.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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