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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1996-01-03
【实施时间】 1996-06-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6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失效]

[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的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填写“国内集装箱吞吐量”(附件八),承运人(各航运企业)将上月完成的集装箱运输量填写“国内集装箱运输量”(附件九),逐级报交通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宜,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托运须知
  
  1.粗线内各栏由发货人填写,如有更改时,须在更改处盖章;
  
  2.按规定正确、清楚填写,并逐张盖上帐号章、公章,货名、件数、重量不得省略。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5吨集装箱内部容积9.5立方米,箱重850公斤,最大载重4150--4200公斤;2吨集装箱内部容积6立方米,箱重550公斤,最大载重1450公斤。如超载引起事故,由装箱人负责;
  
  4.为确保货物安全,货物装箱前请先验箱;
  
  5.严禁将危险货物、腐蚀箱体的货物及国家禁运货物装入箱内。
  
  附件一:
  
  ┌──────────────┐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认后,│
  
  ×××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
  
  ──────────────│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
  
  │责任界限均按《水路集装箱货物│br /  br /  │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br /  br /  │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货物于年月日
  
  集中于交接清单号:────运单号:No───
  
  ┌─────┬───┬──┬────┲━━━━━┯━━┯━━━┯━━━┓
  
  │船名││航次│┃装货港││卸货港│┃
  
  ├─────┼───┼──┼────╂─────┼──┴───┴───┨
  
  │第一接转船││航次│┃第一次装港│┃
  
  ├─────┼───┼──┼────╂─────┼──────────┨
  
  │第二转转船││航次│┃第二换装港│┃
  
  ┢━┯━━━┿━━━┷━━┷━━┯━╃─────┼──────────┨
  
  ┃托│全称││收│全称│┃
  
  ┃├───┼─────────┤├─────┼──────────┨
  
  ┃运│地址、│││地址、电话│┃
  
  ┃│电话││货││┃
  
  ┃├───┼─────────┤├─────┼──────────┨
  
  ┃人│银行、│││银行、帐号│┃
  
  ┃│帐号││人││┃
  
  ┡━┷┯━━╅────┬──┬─┴─┼─────┼───┲━━━┯━━┩
  
  │箱号│封号┃货名│件数│包装│价值│托运人┃计费重│托运│
  
  ││┃││││确定重┃量(│人声│
  
  ││┃││││量(┃吨)│明│
  
  ││┃││││吨)┃││
  
  ├──┼──╂────┼──┼───┼─────┼───╂───┼──┤
  
  ││┃││││┃││
  
  ├──┼──╂────┼──┼───┼─────┼───╂───┤│
  
  ││┃││││┃││
  
  ├──┼──╂────┼──┼───┼─────┼───╂───┤│
  
  ││┃││││┃││
  
  ├──┼──╂────┼──┼───┼─────┼───╂───┤│
  
  ││┃││││┃││
  
  ├──┼──╂────┼──┼───┼─────┼───╂───┤│
  
  ││┃││││┃││
  
  ├──┼──╂────┼──┼───┼─────┼───╂───┤│
  
  ││┃合计││││┃││
  
  ├─┬┴──┺━━━━┷━━┷━━━┷━━┯━━┷━━━╃───┴──┤
  
  │托│1.│ 托运人 │ 承运人 │
  
  │运│2.│││
  
  │须│3.│(签章)│(签章)│
  
  │知│4.│││
  
  ││5.│年月日│年月日│
  
  └─┴──────────────────┴──────┴──────┘
  
  续表─────────────┬──────────┐
  
  卸货港日期戳│收货人│
  
  ││
  
  ││
  
  (章)│ (章) │
  
  ─────────────┴──────────┤
  
  应收费 用 │
  
  ────┬────────┬──────────┤
  
  项目│ 第一段 │ 第二段 │
  
  ────┼────────┼──────────┤
  
  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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