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的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填写“国内集装箱吞吐量”(附件八),承运人(各航运企业)将上月完成的集装箱运输量填写“国内集装箱运输量”(附件九),逐级报交通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宜,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托运须知 1.粗线内各栏由发货人填写,如有更改时,须在更改处盖章; 2.按规定正确、清楚填写,并逐张盖上帐号章、公章,货名、件数、重量不得省略。由于申报不实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5吨集装箱内部容积9.5立方米,箱重850公斤,最大载重4150--4200公斤;2吨集装箱内部容积6立方米,箱重550公斤,最大载重1450公斤。如超载引起事故,由装箱人负责; 4.为确保货物安全,货物装箱前请先验箱; 5.严禁将危险货物、腐蚀箱体的货物及国家禁运货物装入箱内。 附件一: ┌──────────────┐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认后,│ ×××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 ──────────────│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 │责任界限均按《水路集装箱货物│br / br / │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br / br / │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货物于年月日 集中于交接清单号:────运单号:No─── ┌─────┬───┬──┬────┲━━━━━┯━━┯━━━┯━━━┓ │船名││航次│┃装货港││卸货港│┃ ├─────┼───┼──┼────╂─────┼──┴───┴───┨ │第一接转船││航次│┃第一次装港│┃ ├─────┼───┼──┼────╂─────┼──────────┨ │第二转转船││航次│┃第二换装港│┃ ┢━┯━━━┿━━━┷━━┷━━┯━╃─────┼──────────┨ ┃托│全称││收│全称│┃ ┃├───┼─────────┤├─────┼──────────┨ ┃运│地址、│││地址、电话│┃ ┃│电话││货││┃ ┃├───┼─────────┤├─────┼──────────┨ ┃人│银行、│││银行、帐号│┃ ┃│帐号││人││┃ ┡━┷┯━━╅────┬──┬─┴─┼─────┼───┲━━━┯━━┩ │箱号│封号┃货名│件数│包装│价值│托运人┃计费重│托运│ ││┃││││确定重┃量(│人声│ ││┃││││量(┃吨)│明│ ││┃││││吨)┃││ ├──┼──╂────┼──┼───┼─────┼───╂───┼──┤ ││┃││││┃││ ├──┼──╂────┼──┼───┼─────┼───╂───┤│ ││┃││││┃││ ├──┼──╂────┼──┼───┼─────┼───╂───┤│ ││┃││││┃││ ├──┼──╂────┼──┼───┼─────┼───╂───┤│ ││┃││││┃││ ├──┼──╂────┼──┼───┼─────┼───╂───┤│ ││┃││││┃││ ├──┼──╂────┼──┼───┼─────┼───╂───┤│ ││┃合计││││┃││ ├─┬┴──┺━━━━┷━━┷━━━┷━━┯━━┷━━━╃───┴──┤ │托│1.│ 托运人 │ 承运人 │ │运│2.│││ │须│3.│(签章)│(签章)│ │知│4.│││ ││5.│年月日│年月日│ └─┴──────────────────┴──────┴──────┘ 续表─────────────┬──────────┐ 卸货港日期戳│收货人│ ││ ││ (章)│ (章) │ ─────────────┴──────────┤ 应收费 用 │ ────┬────────┬──────────┤ 项目│ 第一段 │ 第二段 │ ────┼────────┼──────────┤ 运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