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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水拴数量,应一辆一拴,整列车均能同时上水; (2)水拴平均出水量不小于3升/秒; (3)每个水拴自由水头不小于4米。 第五章 给水通过能力的计算和确定 第26条给水通过能力,分为给水能力和货物列车通过能力。 给水能力指给水站设备可供水的能力,采用水源、机械、管路三种能力中的最小者,以每日立方米计。 货物列车通过能力,指给水站每日(不包括图定客车对数)可通过的货物列车数量,以对数计。 第27条给水站货物列车通过能力的计算,按下列公式: Q-Q1+Q2 N=------ Q3 N为货物列车通过对数(对/日) Q为给水站供水能力(立方米/日) Q1为给水站实际需要用水量(立方米/日) 实际需要用水量的计算,在能力有富余的给水站采用实际用水量;在能力不足控制用水的给水站,应将控制少供部分加入实际用水量中算出实际需要用水量。 Q2为给水站货运机车用水量(立方米) Q3为一对货物列车平均用水量(立方米) 第28条枢纽站各个方向通过能力的计算,应根据现有运行图列车用水量的比例,对采用供水能力进行分劈,计算其每个方向的通过对数。 第29条区段中最小通过能力的给水站能力,即为该区段的货物列车通过能力。 第六章 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的总结和资料报送 第30条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由铁路局机务处组织,并对查定结果进行汇总和总结。填写给水通过能力综合表(附表一)于二季度末报送铁道部机务局。每年分析资料,亦按上述规定报送。 第31条能力不足的给水站,除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列车用水外,应做出加强改造方案,并结合基建、改造计划,进行解决。 (附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