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天津市公用局: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业经修订完毕, 现随文颁发, 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则办理. 有关本规则执行情况,望及时报部. 附件: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总则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管理,积极开辟、延伸营运线路, 发展以省、地、市、县为中心的客 运网, 深入农村、山区、厂矿,开展同铁、空、水路的联运业务,改善设施,不 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城乡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旅行条件,为“四化”建设作贡献. 客运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 认真执行旅客运输规则, 搞好本职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做到安全正点,文明礼貌,服务良好. 广大旅客要切实遵守客运规则,共同保证旅行的安全、舒适. 本规则是组织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 凡是公路汽车客运及行李、 包裹的营运,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 安全服务 第一条 车辆 1.客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有效,门窗、座位、绳网、苫布、灭火器齐全. 2.货车载客,车厢必须牢固, 并加装链条或绳索, 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蓬杆、蓬布、扶梯、照明、联络讯号齐全. 第二条 驾驶员 1.凡驾驶客车和载客货车, 必须具有客车执照或代客证.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途中、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直流供油和脱档滑行. 3.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礼貌行车.行车中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开车. 4.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及加油时,应组织旅客下车,确保安全. 5.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车站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站点停靠,安全正点运行.6.关心旅客,态度和蔼,在旅客遇有特殊困难时要给予照顾. 7.凡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配合乘务员搞好行包清点、 装卸、 检查、交接工作;未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负责搞好上述工作. 第三条 车站 1.车站设施要方便群众.必须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设置旅客留言牌、意见簿、公告栏以及禁运、限运物品宣传画等.县以上车站要设立广播、问事及小件物品寄存处、电话、邮政信箱. 2.候车室要备有坐椅、时钟,设置班次牌,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开水供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备有御寒或降温设施. 3.所有停靠点都要设置站牌及该线班次时刻表. 第四条 站务员、乘务员 1.站务员、乘务员要统一服装、路徽,佩带服务证,衣帽整洁. 2.认真执行站务工作规程,接、发车辆时,要用信号指挥,保证安全、正点.3.接待旅客热情,说话和气,服务周到.做好安全、卫生宣传工作,经常保持站容、车容整洁.对老、弱、病、残、孕、幼给予适当照顾. 4.严格执行载客限额规定, 按定员售票. 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苫盖严密,捆扎牢固.清点、交接要准确、迅速、有记录. 第五条 旅客 1.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服从车站工作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财物,保持清洁,讲究卫生. 2.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 3.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 4.车内不准吸烟,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六条 营运方式 公路汽车客运可分为普通客运、直达客运、城乡公共客运、旅游客运及包车等不同营运方式.车型或营运方式不同时,可实行不同运价. 第七条 车票及其发售 1.车票分为普通车票、直达车票、公共汽车票、儿童票及残废军人票. 2.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 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 购买儿童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 供给座位. 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享受全票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