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1992]农[检疫]字第1号
【颁布时间】 1992-02-19
【实施时间】 1992-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转发我国政府同朝鲜等国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肖鹏申仁夏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
  
   共和国政府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加强牲畜疾病防疫方面的互助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牲畜疾病防疫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牲畜疫病从一方领土传到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一方向另一方出口的牲畜、牲畜产品、动物性饲料,应有国家授权机关开具的兽医卫生证书或兽医检疫证书,根据出口品种的不同,该证书应证明:
  
  1.牲畜是健康的,不是来自第三条疫病的地区。
  
  2.牲畜产品不带有第三条规定的疫病病原体。
  
  3.动物性饲料不带有使牲畜致病的病原体。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 ovine, caprine si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
  
   Brucellosis (bovine, ovine, 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病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m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 (ovine si caprine)
  
  13.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4.鸡瘟
  
  Pestis avium
  
  15.鼻疽
  
  Malleus
  
  16.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7.非洲马瘟
  
  Pestis africana equorum
  
  18.马传染性贫血病
  
  Anemia infectiosa equorum
  
  19.兔热病(土拉伦斯菌病)
  
  Tularemia
  
  20.螨病
  
  Acariasis
  
  21.猪水泡病
  
  Exanthema vesiculosa suum
  
  22.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Laryngotracheitis infectiosa avium
  
  23.白血球组织增长(牛、鸡)
  
  Leucosis bovum si avium
  
  24.媾疫
  
  Exanthema coitale paralyticum
  
  25.伪狂犬病
  
  pseudohydrophobia
  
  2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Bronchitis infectioca avium
  
  27.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Encephalomyelitis enzootica suum
  
  28.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本条规定的疫病清单,经双方授权机关共同协商,可补充或减少。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互利合作原则下,交换牲畜防疫技术资料、菌种、毒种和兽医药品。同时双方同意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相互派遣兽医专家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讨论牲畜疾病防疫合作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本协定将根据缔约双方各自的法律规定提交通过,并通过外交途径以相互通知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都未宣布终止,则协定每次自动延长有效期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
  
   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兽医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防止在交换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性原料中将动物疫病引入本国领土,为了发展两国间兽医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将交换以下关于动物疫病情况月报表:
  
  1.炭疽
  
   Anthrax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3.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4.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5.狂犬病
  
   Lyssa
  
  6.鼻疽
  
   Malleus
  
  7.牛瘟
  
   Pestis bovum
  
  8.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3.羊痘
  
  Variola ovina
  
  14.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5.鸡瘟
  
  Pestis avium
  
  16.非洲马瘟
  
  Pestis equorum
  
  17.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二)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如果确认有下述疫病流行时,应尽快就其出现和扑灭情况通知对方。
  
  1.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2.牛瘟
  
   Pestis bovum
  
  3.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4.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三)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对出口和进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性原料出具兽医卫生检疫证书。
  
  (四)经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同意后可补充本条第一款的疫病名单,或从名单中去掉某种疫病。
  
  第二条 
  
  为了加强兽医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