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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1992]农[检疫]字第1号
【颁布时间】 1992-02-19
【实施时间】 1992-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农业部关于转发我国政府同朝鲜等国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的通知

[接上页]

  执行本协定第三条第3款和第四条时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接待一方主管部门负责,
  
  或由双方主管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作为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主管部门负责本协定的实施。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蒙得维的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代表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
  
  共和国联盟政府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在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方面建立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动物检疫和兽医工作方面进行合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动物传染病通过贸易性和过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性原料、动物饲料,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缔约双方授权两国动物检疫和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签署动物、动物性产品和原料、饲料进口、出口、过境的有关检疫和卫生规定。
  
  第三条 
  
  一、为了防止和消灭动物传染病,缔约双方将每月交换本国动物传染病疫情。
  
  二、必要时,缔约双方动物检疫和兽医主管部门,将交换有关动物传染病防检措施的通报。
  
  第四条 
  
  中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苏方指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农业食品部兽医总局为本协定的执行单位。
  
  第五条 
  
  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两国动物检疫和兽医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经缔约双方协商后,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可派专家互访和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
  
  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自理,专家访问和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由东道国负担。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时起生效。在缔约一方未通知缔约另一方废除之前,本协定始终有效。本协定在递交废除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七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两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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