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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章 种植业破坏,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 第二章 畜牧业破坏,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 第三章 渔业破坏,农业部渔业局负责。 第四章 农业机械破坏,农业部农机化司负责。 第五章 其他破坏,第一节农村沼气由农业部科教司负责,第二节农垦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第三节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由农业部市场司负责。 (二)《灾区生活志》 主要是第二篇“救灾组织管理”、第八篇“恢复生活和公益配套设施”、第十篇“组织农业生产和以工代赈”等相关章节。第二篇第二章第一节中央制定的救助方案及保障措施,农业部计划司负责。 第二篇第三章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八篇第一章第六节沼气,农业部科教司负责。 第十篇第一章抢收抢种农作物,第一节组织帮扶、第二节指导服务、第四节恢复大棚设施由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第三节调运农资由农业部种植业司、农机化司、市场司、农垦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第五节抢修农机具由农业部农机化司负责。 第十篇第二章畜牧水产养殖业,由农业部畜牧业司、渔业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灾后重建志》 主要是第六篇“农村建设”、第九篇“重建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第十二篇“生态修复”等相关章节。 第六篇第二章第四节农村沼气,农业部科教司负责。 第六篇第三章农村基础设施,第一、二、三节由农业部种植业司、农机化、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第四节国有农场生产设施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 第九篇第一章农业,第一节农业生产基地由农业部种植业司、畜牧业司、渔业局负责,第二节特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由农业部经管司负责。 第十二篇第一章第二节草地恢复,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第十二篇第四章第四节草原监理和草原防火业务用房,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 四、编纂要求 总体要求是: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具体要求如下: (一)记述时限和地域。《地震灾害志》、《灾区生活志》记述时段为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0月14日,记述主要地域是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大致包括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宁夏等地。《灾后重建志》记述时段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记述主要地域为纳入《汶川特大地震在后重建总体规划》范围的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处于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 51个县。 (二)资料收集。入志资料要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要真实、准确,做到边收集、边鉴别。经过鉴别、核实,确保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信息准确和齐全,对于不可或缺但有歧义的资料,可以采取多说并存的方式予以收录。资料收(征)集要全面系统,注重选用第一手资料和原始资料。资料来源包括报纸、期刊、档案、文件、总结、技术资料、会议纪要、图书、图片集、文物、口碑、音像、调查报告、实地调查等。资料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编辑长编。资料长编一事一条,按篇目归类,各条按时间顺序编排。每条资料长编主要为节录的资料内容;每条的说明包括资料事件发生时间、资料来源,如报纸资料“说明”有名称、第几版、文章标题、作者姓名等,档案资料交待馆藏、文档号,文件交待发文单位、文号。每一资料长编的摘录者须署名以示责任。各承编单位向编委会办公室报送初稿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同时,报送资料长编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四)志稿体例。全部内容均以文字记述,配以随文照片。志稿体系和内容要符合志的编纂要求。志稿体例科学、规范,篇目设置科学合理。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记述事物、事件,概述中的必要议论适度,不空泛,做到述而不论。记述时要做到名称、事实前后一致;内容记述不机械重复;图、照典型、制作规范,要素齐全,主题明确;行文符合全志编委会制定的《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行文规范要求。 五、工作组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8〕121号),危朝安副部长任《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国地震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成立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相关通知,《灾后重建志》由危朝安副部长任编委会副主任、隋斌任联络员,《灾区生活志》由原农业部杨坚总经济师任编委会副主任(现改为杨绍品总经济师担任)、隋斌任编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地震灾害志》由隋斌任编委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