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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企[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2
【实施时间】 2009-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海内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来源,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清,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收缴证书、牌;在本分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附件5: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
  
  5、个人会员300元。
  
  第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捐赠会费。
  
  第三章 交纳办法
  
  第六条 会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收缴,汇入中国旅游协会帐户。
  
  第七条 每年1月至3月31日为交纳会费的时间。会费交纳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一次交清本届(4年度)会费。
  
  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从入会当月1日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计算公式为:应交会费额=剩余月份数×年度会费标准÷12,四舍五入,精确到元),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交纳。
  
  第九条 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在本分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分会的会费管理按《中国旅游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在中国旅游协会帐户内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向分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开展活动、日常办公费用开支、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等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9年月日由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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