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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明电[2009]27号
【颁布时间】 2009-07-06
【实施时间】 2009-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强化农村商品市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农村商品市场秩序。各地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农资等商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户,加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要严把农村商品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农村市场主体准入。要加强农村商品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依法监督农村商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引导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要强化对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的日常巡查,严格检查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退市不合格商品。要强化信用分类监管,完善监管档案,加强对信用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深入推进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准入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努力构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经营者,加强案件排查、区域协办和督查督办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领导包案,限期办结。要严格案件移送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和查办的违法案件,凡涉嫌触犯刑律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地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假借“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大社会监督和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扩大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与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的作用,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咨询、申诉和举报。要依法受理和按程序处理“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中的商品消费纠纷,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强化对相关咨询、申诉和举报信息的综合分析,掌握市场消费动态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跟踪监管提供参考和信息。
  
  (二)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的作用,健全农村商品市场消费维权体系。要积极完善12315信息化网络体系,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和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工作,扩大城乡覆盖面,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积极完善社会消费维权组织网络、执法监督机制以及指挥调度、快速处置和分析发布机制,不断健全家电、汽车、摩托车等商品市场消费维权体系。
  
  (三)认真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和宣传工作。要配合商务等部门及时公布“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中标产品型号、中标销售企业及其所属销售网点名单;广泛宣传和普及“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以及家电、汽车、摩托车等商品消费知识,帮助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提高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积极性和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配合工业主管、商务等部门引导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制度,提升其诚信守法意识与自律能力。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正面引导,曝光典型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密切协作配合,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和任务分工,层层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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