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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明电[2009]27号
【颁布时间】 2009-07-06
【实施时间】 2009-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分类指导。要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市场管理、竞争执法、广告管理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竞争执法机构牵头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机关各内设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责,加强检查和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部门协作,狠抓检查落实。“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管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商务、工业主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督查指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总结各地经验,有针对性地指导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于每月20日前,将“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以及典型案例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于9月20日前、12月20日前书面分别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阶段小结和年度总结。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附件:全国工商系统“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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