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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施行的《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具体考核分两个层次进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考核;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省国资委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依据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效益与廉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注重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监督企业负责人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五)公开监督原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要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共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3.成本费用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分类指标包括两项:一项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按化工、煤炭、冶金、建筑、流通、投资和其它行业,确定体现行业特点的同行业企业相同的指标;一项由被考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重点工作,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因素自报,省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共性指标包括企业管理、安全环保、维护稳定、党的建设、重大事项报告五项指标。共性指标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