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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国资通考核[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5-20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率=(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年度利润总额完成率×30%+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率×20%+成本费用利润率完成率×20%+分类指标1完成率×15%+分类指标2完成率×15%)
  
  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年薪即为绩效年薪基数;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年薪,综合完成率在100%-120%(含)和100%-8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年薪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在120%-130%(含)和80%-7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年薪增加或减少0.5个百分点;在130%-150%(含)和70%-5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年薪增加或减少0.3个百分点;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年薪增加或减少0.1个百分点。
  
  (二)经营管理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励额度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各指标的权重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0%、分类指标30%。任期激励以企业负责人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为基数。
  
  任期激励=任期激励基数×任期考核综合完成率
  
  任期考核综合完成率是任期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任期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任期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任期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任期考核综合完成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率×4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30%+分类指标完成率×30%)
  
  任期考核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激励即为任期激励基数;综合完成率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任期激励基数的1%,超额计提上限为30%;综合完成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激励基数的1%,扣减下限为30%。
  
  其它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薪酬根据企业实施的考核结果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的80%以下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其余3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三)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一)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和其他工资性补贴;经批准在所属或关联企业兼职的,只能按本职领取薪酬,兼职企业给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和其他补贴一律上缴本任职企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个人不得领取;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给予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企业不得据此名义从企业开支扩大奖励范围。
  
  (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按国家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在自主创新、管理创新、扭亏增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省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主管部门,作为干部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较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中符合本办法考核范围的国有股权代表,由其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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