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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管理“短板”等因素商企业确定一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值。省国资委核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较高值;核定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鼓励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营状况,自加压力提出积极的目标建议值。 企业要求降低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须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核定后,其负责人薪酬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阶段经济运行分析、跟踪调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手段,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计划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事先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省国资委每年听取一次企业董事会工作情况报告。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等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中旬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主要为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含任期激励)。 (一)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 1、企业负责人基薪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各指标权重为:利润总额30%、净资产收益率20%、成本费用利润率20%,两个分类指标各15%。绩效年薪基数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下确定。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