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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0
【实施时间】 200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各旗要成立由旗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和落实。苏木镇和试点嘎查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确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做好规划,扎实有序推进。各旗要紧紧围绕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总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制订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试点规划,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设计,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明确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适应农牧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建立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试点嘎查村给予支持、帮扶和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激励机制,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政策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每个试点嘎查村都要有1名盟级领导作为帮建领导,负责协调工作,同时确定相关盟直单位进行帮建,各帮建单位要整合资源、捆绑资金、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试点嘎查村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
  
  (四)多方筹资,保证各项建设投入。坚持"政府引导、农牧民自筹、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盟、旗财政从2008年起将新农村新牧区试点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有专项投入,逐年增加投入力度。试点嘎查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投工投劳,用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统筹考虑重大项目安排,拓宽筹资渠道。整合农牧、水利、交通、城建、卫生、扶贫、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社会等部门项目资金,向新农村新牧区试点嘎查村投放。积极探索试行土地资产运作、个人资本参与、业主承包开发等办法,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动员盟内规模以上企业援建试点嘎查村,发挥SEE生态协会联结大型企业的优势,协助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温棚种植、舍饲养殖和沙生植物种植等特色产业,援建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试点嘎查村的贷款投放力度,探索建立"乡村银行"新机制,最大限度地为试点嘎查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优惠办证(如房产证等),加快试点嘎查村建设步伐。免费向农牧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免除改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的各种规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旗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试点嘎查村服务,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五)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开设专栏,及时报道试点嘎查村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充分反映在新农村牧区建设中的新举措、新思路、新经验,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家喻户晓,让农牧民看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具体成效,以点带面,激发农牧民的积极性,发挥农牧民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使农牧民成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主体。
  
  (六)明确职责分工。试点嘎查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农牧民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盟直单位共建,主抓靠旗,行动在嘎查村,实惠到户"的新格局。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发动,抓好乡风文明建设,营造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舆论氛围。
  
  组织部门,负责实施试点嘎查村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干部教育培训。
  
  政法部门,负责实施试点嘎查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农牧民纠纷。
  
  建设部门,负责制订试点嘎查村建设规划和村容村貌整治规划。
  
  发改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综合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并督促涉农资金调度和落实专款专用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农牧业生产和产业发展。
  
  经委部门,负责选择规模以上企业与试点嘎查村实行对口帮扶。
  
  卫生部门,负责实施试点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卫生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做好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民政部门,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指导试点嘎查村救灾救济和优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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