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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担保办法》),现予以印发。为实施《担保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担保办法》的重要意义 《担保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资监管体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的原则和操作思路,建立健全担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加强担保行为审批及项目的事后跟踪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的原则和思路 担保行为是一项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或有负债行为。《担保办法》规定,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依法担保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在明确担保原则和思路基础上,进一步更新理念,改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担保管理的规范、安全和资金有效使用。 三、明确担保管理权限,健全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办法》规定,市政府国资委对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和稽查管理;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决定本企业担保行为并审批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各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根据《担保办法》确定的原则,研究制定本企业和集团内部的担保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将《担保办法》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担保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做好《担保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将及时对《担保办法》进行宣传和培训,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担保办法》,推动《担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五、积极清理原有担保 积极清理本办法出台以前形成的担保,已到期的担保要及时解除协议约定,未到期的担保要按规定实施登记。 附:1.企业担保事项登记表 2.担保事项登记应附材料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市管国有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二)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 (三)依法担保原则。 第二章 条件 第六条 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四)市管国有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