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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设定质押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第六章 稽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管国有企业对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 (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 (四)担保项目按规定是否报市政府国资委登记; (五)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 (六)担保项目的损失情况; (七)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管国有企业因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企业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对外担保或审批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或报告的; (三)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疏于审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的; (六)承担连带责任后不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 业 担 保 事 项 登 计 表 企业主管部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单位:万元 担保人 总资产 总负债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 累计担保额 累计担保额占总资产的比例 是否集团内担保 序号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事项 担保形式 担保数额 该单项担保额占总资产比例 担保期限 有无反担保 被担保人 履约情况 1 2 备注 附件2: 担保事项登记应附材料 1.企业担保事项统计表; 2.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同意请求担保或提供担保的决议; 3.被担保人及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被担保人最近月度资产负债率报告; 4.担保人企业章程; 5.被担保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明; 6.担保人担保事项分析报告和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8.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 9.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方式和资金来源说明; 10.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1.其他市政府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