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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颁布时间】 2006-10-24
【实施时间】 2006-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200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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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分配计划:依据国家批准的订购计划和各级上报的需求计划,编制药具分配计划,逐级下达。
  
  6、追加计划:市级药具站依据本市药具使用情况,确定需要追加药具的品种、数量,向省药具站提出追加申请,省药具站从省本级库存和国家免调计划中统一安排追加计划,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追加计划安排,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7、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及使用人数情况统计报告制。药具购调存情况为年报,自县级起报;使用药具人数情况分半年报和年报,自乡级起报,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市级药具站向省药具站报送的时间:药具购调存表在下年度1月31日前上报,使用药具人数半年报在4月30日前、年报在10月31日前上报,市级以下的报送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8、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和汇总各级、各类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县级以上报表除从网上上报外,须报纸介质报表。
  
  二、 药具调拨
  
  牢固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建立药具逐级配送机制,减轻基层负担,减少药具周转环节,缩短调拨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1、分配计划的调拨:由生产厂家或供应站直接调运到市级药具站,市级药具站收到货后,与年度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开具入库单,一式四联(会计、保管、计划、记账各一联),其中,会计联加盖公章寄省药具站,作为承付货款依据,市级药具站财务以记账联做账。
  
  2、追加计划的调拨:由省药具站统一安排的追加计划,存放在生产厂家或供应站,依照分配计划的调拨方式进行调运,市级药具站收到货后,开具“直调入库单”(省级库存入库),一式四联(会计、仓库、计划、记账各一联),其中,记账联加盖公章寄省药具站,作为收货依据;存放在省药具站仓库的,由省药具站通过物流方式配送到市级药具站。
  
  3、市级以下的调拨方式根据本地实际,实行自行或依托物流机构配送到下一级。
  
  4、各单位需货时,提前1-2个月通知供货单位组织生产或供货。
  
  三、经费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的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办法》,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1、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2、经费核定:依据各设区市的总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使用药具人数等情况核定各设区市的药具经费基数,按照基数的10%给各设区市划拨业务工作经费,其中购药具经费由省药具站统一管理、统一支付,业务工作经费在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市级药具站直接管理使用。
  
  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财务要设置药具总账和明细帐,对药具按实际进价计价调拨,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县级以下药具业务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障基层药具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经费来源。
  
  四、质量管理
  
  加强药具质量管理,建立全省药具质量及不良反应反馈评估体系,切实维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育龄群众使用药具安全有效。
  
  1、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药具的到货、入库、在库、储库过程中的验收、养护和验发。
  
  (1)市药具站在每批产品入库时、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出库时,对药具产品质量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县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药具的出库验发工作,对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出库药具,按品种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市、县两级对库存药具进行在库养护,结合季度盘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库存药具的质量检查,并填写养护记录。
  
  (4)乡、村级药具管理员,对发放药具品种、数量、包装情况、有效期限等进行核对检查,重点做好使用避孕药具对象的随访工作,及时报告可疑严重不良反应个例。
  
  2、建立药具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对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药具产品质量问题和群众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的质量投诉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反馈。如有质量问题发生,自乡级起报,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填写《计划生育药具质量信息报告表》,市级汇总后报省药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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