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四条 之三(农林水产省的职责) 除本章规定之外,其他有关机型检查手续及为了实施本章规定所必要的事项,由农林水产省定。 第十五条 除本章规定的之外,为了实施机型检查程序及其他本章之规定,一切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令决定。 第四章 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之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等业务 第十六条 (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等业务) 1.为了达到全面而有效地进行有关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调查和对农机具的检查业务,并普及试验研究和调查的成果,从而促进农业机械化的目的,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进行如下业务: (1)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行有关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和调查。 (2)根据认定计划,向实施高性能农业机械实用化推广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 (3)对适应农业机械化的农资材料的开发进行试验研究和调查。 (4)根据第二章农机具机型检查的规定,处理一切属于该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5)进行农机具鉴定 (6)普及与第(1)项和第(3)项所述的有关成果。 (7)进行前(1)~(6)项所述业务的附属业务。 2.前项第(1)所述业务(限于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开发)及同项第(3)所述业务,根据基本方针操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二条之2的规定者,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凡提不出第五条之8所规定的报告或提出假报告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法人代表或法定继承人的代理人及一般职员,由于业务关系而违反前二条者,除处罚当事者外,还要对法人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