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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之三(农林水产省的职责)
  
  除本章规定之外,其他有关机型检查手续及为了实施本章规定所必要的事项,由农林水产省定。
  
  第十五条 
  
  除本章规定的之外,为了实施机型检查程序及其他本章之规定,一切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令决定。
  
  第四章 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之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等业务
  
  第十六条 (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等业务)
  
  1.为了达到全面而有效地进行有关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调查和对农机具的检查业务,并普及试验研究和调查的成果,从而促进农业机械化的目的,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进行如下业务:
  
  (1)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行有关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和调查。
  
  (2)根据认定计划,向实施高性能农业机械实用化推广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
  
  (3)对适应农业机械化的农资材料的开发进行试验研究和调查。
  
  (4)根据第二章农机具机型检查的规定,处理一切属于该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5)进行农机具鉴定
  
  (6)普及与第(1)项和第(3)项所述的有关成果。
  
  (7)进行前(1)~(6)项所述业务的附属业务。
  
  2.前项第(1)所述业务(限于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开发)及同项第(3)所述业务,根据基本方针操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二条之2的规定者,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凡提不出第五条之8所规定的报告或提出假报告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法人代表或法定继承人的代理人及一般职员,由于业务关系而违反前二条者,除处罚当事者外,还要对法人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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