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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5-16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99号)的批复,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于2008年6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规定,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住院医疗和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统筹基金由政府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分担)和家庭(个人)缴费构成,不建立个人帐户,并实行属地管理和州级统筹。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筹资和保障水平与克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和家庭、政府补助缴费为主,中央、自治区、州、县(市)分级财政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及职工家属、子女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的城镇居民有意愿的也可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三章 参保程序
  
  第六条 参保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程序:
  
  (一)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证明、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到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申请手续,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还须同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二)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应对城镇居民提交的申请参保资料进行初审,每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汇总上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四章 统筹资金筹集标准及管理方式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集标准分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两种:
  
  (一)未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6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40元(即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5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财政承担同级配套资金)。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5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财政承担同级配套资金)。
  
  (二)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
  
  1、居民个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40元(即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财政承担同级配套资金)。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级财政承担同级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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