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法可引述为“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 第一篇商业电子记录和签字 第101节 效力的一般规则 一、一般性 尽管存在对州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的交易产生影响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本篇与第二篇的规定除外): (一)不可以仅仅因为某个与上述交易有关的签字、合同或其他记录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及 (二)不可以仅仅因为某个与上述交易有关的合同在订立时使用了电子签字或电子记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保护 本篇规定 (一)不限制、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某项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强制规定的任何要求,但合同或其他记录要求为书面形式、经签署的或是非电子形式的除外;或者 (二)不要求任何人同意使用或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但政府机构作为记录的一方而不是合同的一方时除外。 三、消费者信息披露 (一)同意电子记录 尽管存在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有关州与州或外国商业交易的信息要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使消费者获得,则使用电子记录提供或使消费者获得该信息满足了信息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要求,如果: 1.消费者已经肯定地同意这种用法且并未撤销此同意; 2.在消费者同意前,向其提供了一个清楚而明显的声明 (1)告知消费者 a.消费者对提供或获得的记录采用纸张或非电子形式享有权利或可以选择,及 b.消费者有权撤销对提供或获得的电子形式记录的同意以及使用这种撤销权力的条件、后果(此后果可能包括当事人双方关系的中止)或费用; (2)告知消费者其同意是否适用于 a.仅仅针对产生提供记录的义务的特定交易; b.确定在当事人关系持续过程中被提供或可获得的记录的种类; (3)向消费者描述依据1)中规定撤销同意所必须使用的程序以及以电子方式联系消费者所需要的信息更新程序;及 (4)告知消费者 a.在同意之后,经消费者要求,消费者如何获得电子记录的书面复印件;和 b.此复印件是否要收取费用; 3.消费者-- (1)在同意之前,已被提供了一个关于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硬件和软件要求的声明; (2)以能够合理地证明消费者可以接触到电子形式信息的方式通过电子形式同意或确认他或她的同意,这种电子形式将被用于提供信息,且信息是同意的内容; 4.消费者依据第1项的规定作出同意之后,如果在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要求方面的变化产生了重大风险,即消费者将不能调取或保存变化以后的电子记录,而这些电子记录正是同意的内容,电子记录提供者-- (1)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有关下述内容的声明, a.修改后的使用和保存电子记录的硬件和软件的要求,和 b.有权撤销同意,且不收取任何撤销费用,不施加在第2小段 (1)未规定的条件与后果,和 (2)仍然遵循第3小段。 (二)其他权利 1.对消费者保护的保护 本篇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提供给消费者或使消费者获得的任何信息披露或其他记录的内容或时间; 2.证明或确认 如果在本法之前颁布的一部法律,明确地要求记录需要以证明或确认收讫的特殊方法来提供或获得,只要此方法提供了证明或确认收讫(无论要求哪一种),则该记录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提供或获得。 (三)未获得电子同意或同意确认的效力 消费者执行的合同的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得仅仅因为依据第(一)项第3小段(2)的规定,消费者未获得电子同意或同意的确认而被否认。 (四)预期效力 消费者对同意的撤销不应影响消费者撤销行为实行之前依据第(一)项提供或获得的电子记录的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消费者对同意的撤销在记录提供者收到撤销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生效。不符合第(一)项第4小段的,依消费者的选择可以被认为是为本款目的对同意的撤销。 (五)事先同意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篇生效日之前消费者已同意接受的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允许的以电子形式向其提供或获得的任何记录。 (六)口头通讯 口头通讯或口头通讯的记录为本条目的不符合电子记录的条件,但准据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同和记录的保留 (一)精确性和可获得性 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关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的交易的合同或其他记录要被保留,通过保留合同或其他记录中的电子记录信息符合如下条件的,即满足了此项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