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因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6、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外观合格标准为98% 。 (四)污水处理设施。 1、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以保持正常运行,出水应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用于城市景观、绿化用水和产业循环用水。 2、在建和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市、旗县区,要抢抓机遇,加快推进建设使用和立项建设,力争“十一五”末,旗县所在地以上城镇全部完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3、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要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或采用卫生填埋方法妥善处置。 4、建立完善的城镇排水许可制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5、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应认真执行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成本核算方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键岗位操作规程等。污水处理企业所有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五、生态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 (一)人居环境建设。 1、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人居环境建设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2、制定并实施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并取得实际效果。 3、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人居环境工作。 4、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重视对历史文化设施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倡和引导住宅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道路,加大对旧城的整治改造力度,按要求完成本年度下达的背街小巷出行难、脏乱差综合整治任务。 5、不断加大对人居环境建设和投入力度,实施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进人居环境的综合治理。 6、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综合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二)绿化建设。 1、编制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2、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 3、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建设“三同时”,新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 4、城镇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城市园林绿化各项指标逐年增长。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 和70% 以上,城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干道总用地面积的25% 。道路绿地中无缺株断带现象。 5、城区内庭园绿化普遍开展,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 30% ,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用地、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及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镇内各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达70% 以上。 6、城镇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区配置得当,绿地率达到30% 以上,人均公共绿地1平方米以上,并设有休息活动园地。 7、注重保护城镇内原有自然风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保护档案,保护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古树名木有标牌、重点保护标志和相应的保护设施。 (三)公园、广场建设。 1、城市公园突出植物景观,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 以上。 2、城市广场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 60% 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四)生态建设。 1、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园林绿化用树树种优先选用乡土物种。认真开展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2、扎实开展城镇大环境绿化,形成城郊一体的绿化体系。城镇周边、城镇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城镇湿地资源得到有效得保护,有条件的可建湿地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