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日本进出口贸易法

[接上页]

  第1款不符合第14条第2项各款要求时。
  
  第2款开展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之外的业务时。
  
  第19条 适用
  
  第1项《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2条(登记)、第4条第2项(住址)、第9条之2第3项以及第9项至第11项(业务合作协会及业务合作小组)、第11条至第14条、第19条(不包括第1项第4款)(协会会员)、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2条(设立)、第34条(规章)、第35条(不包括第5项)、第35条之2至第36条之3、第37条第1项、第38条至第45条(负责人等)、第46条至第52条、第53条(不包括第5款)、第54条、第55条(总会及全体代表大会)、第62条第1项及第2项、第63条第1项、第3项及第4项、第64条至第66条、第68条第1项、第69条(解散及清算)、第83条(不包括第2项第3款及第5款、第3项及第4项)、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1项、第86条之2至第89条、第91条至第93条、第95条、第97条、第100条至第103条(登记)、第104条、第105条、第105条之4、第106条第1项(各种细则)及第115条第2款、第2款之2、第3款至第11款以及第15款至第17款(罚则)的规定适用于出口协会。此时,同法第28条中的“前条第1项”改为“《进出口贸易法》第14条第1项”,第35条之2、第48条、第51条第2项、第62条第2项、第63条第3项、第97条第2项、第104条、第105条、第105条之4以及第106条第1项中的“行政厅”改为“经济产业大臣”。第51条第1项中的“二规章及互助规定的设定、变更或废除”改为“二规章及互助规定的设定、变更或废除2之2《进出口贸易法》第11条第2项的协会会员应遵守事项的设定或废除”。第53条第4款中的“全部业务的交付”改为“《进出口贸易法》第11条第2项的协会会员应遵守事项的设定或废除”。第55条第1项中的“200人”改为“100人”。同条第3项中的“1/10”改为“1/5”。“1000人”改为“500人”。同条第7项中的“第2款或第4款”改为“第2款”。第62条第1项第5款中的“第106条第4项”改为“《进出口贸易法》第18条”。第83条第1项中的“第29条规定的缴纳出资”如果时非出资性出口协会时改为“《进出口贸易法》第14条第1项的认可”。第92条第2项中的“业务合作协会登记本、业务合作小组登记本、火灾互助合作登记本、信用合作社登记本、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联合会登记本、企业协会登记本及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登记本”改为“出口协会登记本”。第93条第1项中的“以书面证明文件以及按照出资总户头数及第29条规定已缴纳出资的证明”,如是非出资性出口协会时,改为“书面证明文件”。
  
  第2项《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9条之2第6项(业务合作协会及业务小组)、第10条第1项、第2项、第3项(不包括但书)、以及第4项至第6项(出资)、第15条至第18条(加入及退出)、第20条至第23条(分担额等)、第29条第1项至第3项(出资的第1次缴纳)、第56条、第57条(减少每份出资的金额)、第58条第1项至第3项(储备金)、第59条第1项及第2项、第60条、第61条(余款的分配等)、第63条第2项(合并程序)、第83第2项第5款、第86条第2项(登记)及第115条第12款至第14款(罚则)的规定适用于出资性出口协会。此时,同法第10条第3项中的“出资总户头数的25%(如果是信用合作社,则为10%)”改为“出资总户头数的10%。同条第4项中的“3人”改为“9人”,第18条第1项中的“可以退出”改为“可以退出。但,根据《进出口贸易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由出资性出口协会变成非出资性出口协会的,必须在变更的前一天提前通知,可以在变更时退出”,第20条第2项中的“决定”改为“决定。但,由出资性出口协会根据《进出口贸易法》第17条第1项的规定变成非出资性出口协会的,根据变更时的协会的财产决定”。
  
  第5章 进口协会
  
  第19条 之2法人资格
  
  进口协会拥有法人资格。
  
  第19条 之3删除。
  
  第19条 之4业务
  
  进口协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但,让协会会员出资的进口协会(以下称“出资性进口协会)以外的进口协会(以下称”非出资性进口协会”)不能开展第5款业务。
  
  第1款通过调查、斡旋等进口有关的业务,维持及拓展进口的海外市场。
  
  第2款改善进口货物的价格、质量及其它事项。
  
  第3款处理与进口有关的不满及纠纷。
  
  第4款上述各款业务附带的业务。
  
  第5款除上述第4款规定的业务外,还包括为扩大进口协会会员的共同利益而增加的设施。
  
  第19条 之5协会会员的资格
  
  符合进口协会章程的进口商享有进口协会的会员资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