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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日本进出口贸易法

[接上页]

  第1款使用不公平的贸易方法时;或欲让业务员采取不公平贸易方法的行为时。
  
  第2款按以下第6项规定公告后,超过1个月时。(不包括经济产业大臣为响应同条第4项或第5项规定的请求,按照第5条第2项或第6条(上述各规定包括第11条第3项准用的情况。以下与本章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时)。
  
  第2项就前项规定的合同或协会会员应遵守的事项中的一部分提出下一条第4项及第5项规定的请求时,不论同项第2款的规定,《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贸易法》不适用于与该合同或会员应遵守的事项中以外的部分及其行为。
  
  第34条 与公平贸易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1项经济产业大臣在受理第5条第1项或第11条第2项规定的申报,或按第5条第2项或第6条规定的处分后,必须马上通知公平贸易委员会。
  
  第2项经济产业大臣欲制定或废除第28条第1项或第2项的经济产业省令时,也必须提前通知公平贸易委员会。
  
  第3项当公平贸易委员会认为符合前条第1项第1款时,必须提出劝告;或公平贸易委员会欲启动审判程序时,必须提前与经济产业大臣进行协商。
  
  第4项当公平贸易委员会认为出口商按照第5条第1项的规定提出申报后签订的合同,或出口协会按照第11条第2项规定提出申报后制定的会员应遵守的事项不符合第5条第2项第4款至第6款要求时,可以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请求,要求实施同项规定的处理。
  
  第5项当公平贸易委员会认为出口商按照第5条第1项的规定提出申报后签订的合同,或出口协会按照第11条第2项规定提出申报后制定的会员应遵守的事项变成不符合第5条第2项第4款至第6款要求时,可以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请求,要求实施第6条规定的处理。
  
  第6项公平贸易委员会提出前2项规定的请求后,应马上通过政府公报予以公布。
  
  第35条 与掌管货物的生产与流通环节的大臣之间的关系
  
  第1项经济产业大臣在批准第14条第1项(包括第19条之6准用的情况。以下同)或第19条第1项(包括第19条之6准用的情况。以下同)适用的《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51条第2项或第63条第3项时;第18条(包括第19条之6准用的情况。以下同)规定的处分时;欲制定或废除第28条第1项或第2项的经济产业省令时,必须征得掌管与该处分或经济产业省令有关的货物(属于第14条第1项或第19条第1项适用的《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51条第2项或第63条第3项的认可或第18条规定处分的情况时,与认可或处分有关的出口协会的所属的出口商或进口协会所属的进口商处理的货物)的生产与流通的大臣的同意。
  
  第2项经济产业大臣受理第5条第1项或第11条第2项规定的申报后,必须马上通知掌管与此合同或会员应遵守的事项有关的货物的生产与流通的大臣。
  
  第36条 向海关长委任权限
  
  经济产业大臣可以按照法令的有关规定将基于本法律的部分权限委任给海关长。
  
  第37条 向审议会等进行咨询
  
  经济产业大臣对制定或废除第2条第4款或第28条第5项法令进行立案时;或制定或废除第28条第1项或第2项的经济产业省令时,必须向审议会等(指《国家行政组织法》(1948年法律第120号)第8条规定的机构)就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咨询。
  
  第38条 听取意见的特例
  
  第1项经济产业大臣欲发布第4条第2项或第6条规定的命令时,不管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1993年法律第88号)第13条第1项规定就意见陈述的程序进行区分,都必须征询意见。
  
  第2项在征询的期限内对与第4条第2项、第6条或第18条(包括第19条之6中的适用情况)规定的处分进行的审理必须公开进行。
  
  第3项根据《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1项的规定,与该处分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加该征询意见会时,进行前项征询意见的主持人必须同意其要求。
  
  第39条 就出口协会的行为提出审查请求
  
  按照第28条第5项的规定处理与限制命令相关事务的出口协会对作为处理该事务而采取的行为存有异议时,可以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审查请求。
  
  第39条 之2在不服申述程序这一环节听取意见
  
  第1项对于按照本法律规定实施的处分(包括前条规定的出口协会作为处理与限制命令有关的事务而采取的行为)决定或裁决提出不服申述或审查请求时,必须提前一段时间通知该处分相关人员,并在公开听取意见之后进行。
  
  第2项前项的通知中必须标明日期、地点及事实内容。
  
  第3项听取第1项的意见时,必须给予该处分的相关人员及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表达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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