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如果使用了一项电子记录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电子记录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十二节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 就一项电子记录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图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了电子记录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十三节 归属 (一)一项电子记录,如果是由发端人自己发送,即为该发端人的电子记录。 (二)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电子记录在下列情况下发送时,应视为发端人的电子记录-- 1.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事的人发送;或 2.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 (三)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收件人有权将一项电子记录视为发端人的电子记录,并按此推断行事,如果-- 1.为了确定该电子记录是否为发端人的电子记录,收件人正确地使用了一种事先经发端人同意的核对程序;或 2.收件人收到的电子记录是由某一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该人由于与发端人或与发端人之任何代理人的关系,得以动用本应由发端人用来鉴定电子记录确属源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 (四)第(三)款自下列时间起不适用-- 1.自收件人收到发端人的通知,获悉有关电子记录并非该发端人的电子记录起,但收件人要有合理的时间采取相应行动; 2.如属第(三)款第2项所述的情况,自收件人只要适当加以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电子记录并非发端人的电子记录的任何时间起;或 3.在所有的情形下,如果收件人将电子记录视为发端人发出并在此推断下作为是不合理的。 (五)凡一项电子记录确属发端人的电子记录或视为发端人的电子记录,或收件人有权按此推断行事,则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收件人有权将所收到的电子记录视为发端人所要发送的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六)当收件人只要适当加以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所收到的电子记录在传送中出现错误,即无此种权利。 (七)收件人有权将其收到的每一份电子记录都视为一份单独的电子记录并按此推断行事,除非它重复另一电子记录,而收件人只要加以适当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电子记录是一份复本。 (八)本节不应当影响代理法和与合同成立有关法律的效力。 第十四节 确认收讫 (一)本节第(二)至(四)款适用于发端人发送一项电子记录之时或之前,或通过该电子记录,要求或与收件人商定该电子记录需确认收讫的情况。 (二)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确认-- 1.收件人任何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的传递;或 2.收件人的任何行为,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电子记录已经收到。 (三)如发端人已声明电子记录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则在收到确认之前,电子记录可视为从未发送。 (四)如发端人并未声明电子记录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而且在规定或商定时间内,或在未规定或商定时间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发端人并未收到此项确认时-- 1.可向收件人发出通知,说明并未收到其收讫确认,并定出必须收到该项确认的合理时限; 2.如在第1项所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收到该项确认,发端人可在通知收件人之后,将电子记录视为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 (五)如发端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电子记录已由收件人收到。这种推断并不含有该电子记录内容与所收记录内容相符的意思。 (六)如所收到的收讫确认指出有关电子记录符合商定的或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即可推定这些要求业已满足,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七)除涉及电子记录的发送或接收外,本章无意处理源自该电子记录或其收讫确认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节 发出和收到电子记录的时间和地点 (一)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电子记录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电子记录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二)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电子记录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1.如收件人为接收电子记录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1)以电子记录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 (2)如电子记录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电子记录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