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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电子记录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三)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四)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电子记录的地点,第(二)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四)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电子记录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五)就本节的目的而言-- 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3.“惯常居住地”与法人有关,指公司设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成立的地点。 (六)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部长可依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五部分可靠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字 第十六节 可靠电子记录 (一)如果正确使用了当事人同意的某一规定的安全程序或商业上合理的安全程序,以便确定电子记录自特定时间后没有被篡改,这样的记录在该特定时间与确认时间之间可以被视为可靠电子记录。 (二)为本节和第十七节的目的,判断某一安全程序在商业上是否属于合理,应取决于采用该程序的目的和使用该程序时的商业环境,包括-- 1.交易的性质; 2.当事人的熟练程度; 3.一方或所有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数量; 4.向任何一方提供但被拒绝的其他替代程序的可行性; 5.替代程序的成本费用; 6.类似交易所采用的通常程序。 第十七节 可靠电子签字 如果使用了当事人同意的规定安全程序或商业上合理的安全程序,在签署时能确认该电子签字-- 1.对使用人而言是独一无二的; 2.能够鉴别使用人; 3.在使用人的完全控制之下以某种方式生成;及 4.与电子记录存在如下联系,如果记录被改动,电子签字也将是无效的; 满足如上要求的电子签字应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字。 第十八节 与可靠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字有关的推定 (一)在涉及可靠电子记录的任何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应当推定该可靠电子记录自特定时间起处于安全状态,未经改动。 (二)在涉及可靠电子记录的任何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推定-- 1.可靠电子签字是与其相关人的签字; 2.随附可靠电子签字的人的意图在于签署或批准电子记录。 (三)当缺乏可靠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时,本章不应当用以做出与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的任何推定。 (四)在本节内 “可靠电子记录”系指依据第十六节或第十九节视为可靠电子记录的电子记录; “可靠电子签字”系指依据第十七节或第二十节视为可靠电子签字的电子签字。 第六部分数字签字的效力 第十九节 附带数字签字的可靠电子记录 如果数字签字依据第二十节是可靠的电子签字,那么以它签署的电子记录的那部分应当被视为可靠电子记录。 第二十节 可靠数字签字 在使用数字签字签署电子记录的任何部分时,如果满足下列条件,数字签字应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字-- (一)数字签字是在有效证书的使用期内产生,而且经过证书上所列的公用钥匙的确认; (二)由于下述原因证书被视为值得信任,证书中的公用钥匙确定某人的身份-- 1.证书是由按第四十二条运作的认证机构所签发; 2.证书是由位于新加坡以外的认证机构所签发,且该认证机构获得了第四十三条项下的管理人的认可; 3.证书是由政府部门、国家机关和部长批准的法定法人所签发;这些机构是在部长依照条例要求或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认证机构的职能; 4.当事人明示同意在他们(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使用数字签字作为安全程序,而且数字签字能通过发端人的公用钥匙得到准确确认。 第二十一节 与证书有关的推定 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否则可以推定,如果订户接受了证书,由获得许可的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上所列的信息是正确无误的(未经确认的订户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节 不可靠的数字签字 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如考虑到在如下因素的情况下对数字签字的依赖是不合理的,则依赖电子记录数字签署方式的人承担作为已签署电子记录的签字或证明的该数字签字无效的风险: (一)依赖人所知晓或已经注意到的事实,包括证书上列明的所有事实或以提及方式纳入的事实; (二)如果知晓,电子记录数字签署的价值或重要性; (三)依赖于电子记录数字签署方式的人与订户之间的交易过程,以及除数字签字之外任何可获得的可靠或不可靠的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