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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则八 减载搁浅船舶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坏 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认作共同海损。 规则九 用作燃料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用作燃料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应认作共同海损,但船用材料和物料费用受到补偿时,为完成原定航程本应消耗的燃料的估计费用,应从共同海损中扣除。 规则十 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驶出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船舶在某一避难港或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需转移到另一港口或地点时,此第二港口或地点应视作避难港或避难地适用本条的规定。此项转移费用,包括临时修理和拖带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而引起的航程延长,适用规则十一的规定。 (2)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口或地点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如果这种搬移或卸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而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但如果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而且航程中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不在此列。 只是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的在船上搬移或卸下的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除非该项重新积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3)当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搬移或卸载费用可认作共同海损时,该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储存费,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险费、重装费和积载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规则十一适用于重装或重新积载所引起的额外停留期间。 但是,如果船舶报废或不继续原定航程,认作共同海损的储存费只应计算至船舶报废或放弃航程之日为止。如果船舶在卸货完毕以前报废或放弃航程,则应计算至卸货完毕之日为止。 规则十一 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1)如果船舶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的费用依照规则十(1)的规定可认作共同海损,则由此而引起的航程延长期间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2)由于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船舶驶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而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则在此种港口或地点的额外停留期间,直至该船舶完成或应能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为止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应认入共同海损。 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料除外。 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但仅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而支付的港口费用除外。 如果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而且航程中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在修理上述损坏的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和港口费用不得认作共同海损,即使这种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 如果船舶报废或不继续原定航程,认作共同海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船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和港口费用,只应计算至船舶报废或放弃航程之日为止;如果船舶在卸货完毕以前报废或放弃航程,则应计算至卸货完毕之日为止。 (3)本条和其他各条所称的工资应包括付给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或为他们的利益而支付的一切款项,不论这种款项是法律规定由船东支付的或者是根据雇佣条件支付的。 (4)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的费用,如果是在下列情况下产生的,应认作共同海损: (i)作为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而这种措施假如由同一航程以外的第三方所采取,该方本可获得救助报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