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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未经修理或更换,按该项损失引起的合理贬值,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用。如船舶遭受实际全损或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则作为共同海损的数额应为该船的估计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的估计修理费用和船舶在受损状态下的价值(如果售出则为出售净得)的余额。 规则十九 未经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货物 未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而装载的货物或装运时故意谎报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但此项货物如果获救,仍有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责任。 装运时不正当地以低于实际价值申报的货物遭受损失时,应按申报价值受到补偿,但应按实际价值参加分摊。 规则二十 提供的款项 除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以及不是在航程中补充的燃料、物料外,按共同海损费用2%计算的手续费,应认入共同海损。为筹款支付共同海损费用而变卖货物致使货主遭受的资本损失,均应认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费用垫款的保险费,也应作为共同海损。 规则二十一 共同海损利息 对于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应受补偿项目,应予年利率7%的利息,计算至共同海损理算书发出后三个月之日为止;对由各分摊方预付或从共同海损保证金内先行拨付的一切款项,也应给予利息。 规则二十二 保证金的处理 如果就货物应负担的共同海损、救助或特殊费用收取了保证金,此项保证金应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证金交付者所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经双方认可的银行的特别帐户。此项存款边同可能产生的利息,作为有关货方向应收回上述费用的有关方的担保。如经理算师书面证明,可用保证金进行预付或将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提供、支用或退还,不影响各有关方的最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