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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4-01-01
【实施时间】 199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经修正的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接上页]

  3.7除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外,救助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经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三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前进航行中进行者,因为涉及危险,该项演习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演习。
  
  3.9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3.10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2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股要求的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他人员的救助设备;
  
  .4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闸的运转情况;
  
  .6检查随后弃船的必要装置。
  
  3.11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对根据船型和货物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给予充分考虑。
  
  3.12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应尽可能按真正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演习。
  
  4船上训练和授课
  
  4.1在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尽快进行有关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的训练和授课。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轮换派上船的,则这种训练应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二个月的期限内,应讲授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每个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低温、低温急救和其他合适的急救方法;
  
  .3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
  
  .4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在每艘装设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应在不超过四个月的间隔期中,举行这项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凡可行时,此项训练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这只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这只专用救生筏应有明显标志。
  
  5记录
  
  举行应变演习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训练,应记录在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上。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应变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中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训练项目的范围。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7条引航员软梯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条文: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总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适当维修和存放,并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能安全使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具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设备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作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拟采用的安全程序进行指导,且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以及在欲将舷梯或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的所有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这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转移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船舶应提供下列任一装置,以安全方便地登上或离开船舶:
  
  (1)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系固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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