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计经贸[2002]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5
【实施时间】 2002-03-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7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1)根据国家规定,进口关税配额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的进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2)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6、关税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企业,须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正反面)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到或以特快专递邮寄至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6062532),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考核企业进口实绩的依据。
  
  7、关税配额调整
  
  根据国家公布的申请条件,关税配额的调整,国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1)交还期。所有申领到关税配额的企业,如当年无法将全部配额量签定进口合同或已签定合同无法执行,必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原件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交还配额的企业当年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
  
  (2)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凡是符合国家公布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向省计委直接提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每年的9月1-15日为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提前或逾期申报省计委都不予受理。申报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3)申报程序和必备材料。配额再分配的申请程序和必备材料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再分配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省计委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4)关税配额再分配下达。国家审批、下达关税配额再分配安排意见后,关税配额办理程序、执行情况反馈等与初次分配相同。
  
  (二)2002年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规定
  
  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试行按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需分别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类、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及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羊毛、毛条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省计委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2、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必备材料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除应注明上两年羊毛、毛条进口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外,其他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进口合同原件及代理协议原件;
  
  (3)《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5)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