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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组织财务负责人和下一级总会计师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或参与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大额资金使用、担保计划或方案,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或者参与审核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