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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关系城镇居民切身利益。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确保试点工作按照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平稳实施,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于2008年6月1日启动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附件:《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建立适合自治州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8年6月1日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用三年时间,探索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城镇居民和政府共同负担,城镇居民自愿参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实行州级统筹,属地办理;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随父母在本地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年筹资70元,其它城镇居民年筹资170元。 1、城镇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3、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缴费 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4、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儿童,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儿童,个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地方财政补助35元。 (五)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分别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教育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 2、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领取《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 3、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儿机构到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11月25日,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城镇居民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转为政府其他医疗保障、死亡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未按期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缴费时间为6月1日-11月25日,参保居民个人按半年标准缴费,缴费次月享受待遇。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个人缴费一次性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