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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资金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做为基数按5%从财政提取(州、县市各承担30%、70%),存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风险调剂金当年没有使用的,结转作为下年度风险调剂金的一部分使用,不再重复提取。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十)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服务体系,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作用,充实人员,加强机构、队伍、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建设,强化管理,拓展功能,服务参保居民。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升社区服务组织功能。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要建立医疗保险扩面奖惩机制,对完成参保任务好的县市和单位进行奖励,扩大参保覆盖率。通过各方努力,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十一)健全组织。成立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由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财政、发展和改革、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民政、残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十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分解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做好制度实施及经办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试点规划,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和对城市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教育部门要协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宣传动员和登记参保缴费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要配合做好残疾人登记、参保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三)加强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 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促进参保的良好氛围,确保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